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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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共计9个月的收益1692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254.9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 申请费85.5元,申请人***已申请缓交,由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