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8执3239号

原告上海青浦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强、钱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判令:被告席强、钱蔚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青浦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人民币290,280元。本案受理费5,654.20元,由两被告负担。届期,被告席强、钱蔚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青浦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席强、钱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社保等信息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钱蔚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12号402室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钱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帐号为6217001210064574492的银行帐户、冻结被执行人钱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帐号为6225210105043427的银行帐户及冻结被执行人席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湖路支行帐号为6222081001006028652的银行帐户。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浦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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