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9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建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施 伟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韵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