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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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69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被告谢益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判令:一、被告谢益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9,618.83元;二、被告谢益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取现费等[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谢益云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谢益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前按判决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益云现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2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