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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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迪岛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安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摘要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被告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918234号、第6252214号、第9489494号、第9489511号、第94895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被告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百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被告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