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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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华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02331824.06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5592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自2015年5月1日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止;以102331824.06元为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5%自2015年9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5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以上合计595711元,由原告上海小蒸建设发展总公司负担10300元,由被告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5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7-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