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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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57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项2,315元。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