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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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太华盛装饰材料行货款人民币33229及利息(以人民币33229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5.7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