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8384.0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0236.7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1831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南环西路369号××幢××室的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200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5元、财产保全费1472元,合计35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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