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万胜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州万橙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万元。

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如下:

1、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2、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3、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4、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5、以22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的违约金。

二、被告苏州万胜禾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万橙禾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9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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