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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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万元。 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如下: 1、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2、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3、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4、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 5、以22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的违约金。 二、被告苏州万胜禾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万橙禾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9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