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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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126号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22512455P。法定代表人:吴军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记员 姚 军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126号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22512455P。法定代表人:吴军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记员 姚 军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126号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军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记员 姚 军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126号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军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忠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记员 姚 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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