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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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11号原告: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山某,住所地永济市开张镇开张街。法定代表人:吕立民吕某,主任。被告:石红刚石某,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城东街道南郭村。原告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山某与被告石红刚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早上9时,原告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山某承担。审判员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亭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

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

山某

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

山西省永济市开张供销合作社

山某

承担。

审判员

杨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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