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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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尹吉春交付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彩虹大道16号古城旅游度假村1幢1单元8楼182室房屋一套; 二、被告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尹吉春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5164元,并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3143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原、被告实际交接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38元,减半收取1154元,原告负担639元,由被告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