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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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0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6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