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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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2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9208.1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3374.9元; 五、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124元,***承担200元,***承担138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由***承担370元,***承担257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担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