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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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19321.00元,并于2018年2月19日起开始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延顺 人民陪审员 杨 佳 人民陪审员 费志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对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