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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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刘美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77230元,合计人民币14723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止,由被告***、刘美娟实时向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二、驳回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被告***、刘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德武

人民陪审员  李茂金

人民陪审员  杨秀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士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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