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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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刘美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77230元,合计人民币14723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止,由被告***、刘美娟实时向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二、驳回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被告***、刘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德武 人民陪审员 李茂金 人民陪审员 杨秀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士超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