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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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款及手续费13666.89元(其中本金11490.80元、手续费2176.09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2524.83元、违约金3276.86元及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本金11490.8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按照双方订立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条款执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贵A×××××奥迪牌汽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