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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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74401.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1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815元,合计人民币11010元,由原告***负担247元,由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0763元(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