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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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5869号 原告上海兴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健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判令:被告上海健晟鞋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满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710元。案件受理费1,192.60元,减半收取计596.3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健晟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兴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健晟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609弄16幢的机器设备及存货已经我院另案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1月10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