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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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举证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NUMS1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2021)冀0125民初1911号 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委会: 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委会与付军明、郭英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你方应当在受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