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位于东坡矿石矸山后山水库“盖盖地”及“马全沟”两块耕地水淹面积计23.42亩的经济损失共计44029.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的经济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710元,鉴定费56000元,由被告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