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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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明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增量工程工程款9099282.23元; 二、被告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77200元。 (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94.98元,减半收取37747.49元,由被告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