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7日解除; 二、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7日的租金25808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以258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025768.61元; 四、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13144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以1314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6704000元(与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向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620万元租赁保证金进行折抵后的金额); 六、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24789264元; 七、驳回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60元,由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623元(已交纳),由国民信和控股有限公司2354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