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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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三峡都市报社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峡都市报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费用,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送达判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三峡都市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