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鼎一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咏信物资有限公司
文安县百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85执328号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张凤梅: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张凤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9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凤梅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银行存款3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内078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