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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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83号申请人:新疆弘信可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春来,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六庄镇。法定代表人:黎宝国,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新疆弘信可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75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弘信可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123,38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123,38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王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崔瑜航>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中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123,3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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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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