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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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825执569号 山西瑞腾长升化工有限公司: 你与王灶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晋082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灶标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原材料及其他款项共计231425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386元,申请执行费3371.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