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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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运拓贸易有限公司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路桥集团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德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运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龙泉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1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99181.88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99181.88元付清之日止;以22718.12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22718.12元付清之日止;被告成都运拓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货款顺序为先清偿99181.88元部分,后清偿22718.12元部分); 二、被告成都运拓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成都市龙泉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开具金额为2077.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龙泉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77.36元; 三、被告***、***对被告成都运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龙泉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80元由被告成都运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