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燃气设备供气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3247.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的违约金,以9324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②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日的违约金,以7324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③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的违约金,以6324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④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3324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⑤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5日的违约金,以33247.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气设备:一套400Nm3气化撬成套(规格型号:常州飞云FXXXX-400-PID)、一台30m3LNG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储罐(规格型号:宁波明欣CFLS-30/0.8(0.8MPa))、一台涡轮流量计(规格型号:TBQZ-80C)及一台过滤器(规格型号:GYQ-80A);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2500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244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7元(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市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由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反诉费800元(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百思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3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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