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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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恢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周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裴敏,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裴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4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账户;查无车辆信息;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裴敏香裴敏香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幢XX单元XX室房产,该房产一拍、二拍均已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不同意以房抵债,故该房产不予执行。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裴敏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其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54028.2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054028.2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2870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1287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及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王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刘露锋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年九月十六日

刘露锋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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