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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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盛世福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盛世福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48858.55元; 二、***、北京盛世福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885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北京盛世福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