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裕源印刷有限公司 中山炫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江门市裕源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山炫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额为人民币9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