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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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南州伟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黔南州伟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47559.57元;并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4755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47559.57元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4.5元、案件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