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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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8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438128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于二0二0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20)鲁1626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2-4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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