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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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8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438128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于二0二0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20)鲁1626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铧镒板簧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