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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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与***继续履行签订的“88型终身保险条款(鸿利)”保险合同;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负担100元,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