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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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93.9元、利息9838.3元、滞纳金1747.67元,合计41579.87元(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其他应收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0元,公告费560元,(2020)湘0321民督444号支付令申请费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