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截止2020年5月31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3413.9元,利息178852.57元,滞纳金8375.13元,手续费6550.04元,以上合计337191.64元(2020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7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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