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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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8158.59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后续利息及罚息依《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单》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等房屋[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004313号]变卖、折价、拍卖处置所得以29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86元,减半收取151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