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支付租金60702元; 二、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合同保证金10117元; 三、由被告***向原告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滞纳金3351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每日按应交租金的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给原告; 四、履行期限:上述第一、三项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