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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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陵区富安娜窗帘店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富安娜”文字,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8554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海陵区富安娜窗帘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海陵区富安娜窗帘店负担1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