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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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博行(广州)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网)字第101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新28执382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尉犁县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网)字第10161号裁决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马垚审判员张剑飞审判员敖其尔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买尔格>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