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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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6209.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6962.42元,罚息为4352.57元,复利为2141.96元;从2021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奥园康威二街28号1幢1612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