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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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630号原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发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819832566,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大潭原种场。法定代表人:陈福志。被告:***,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袁兴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汤济恺书记员胡学友-1-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

***

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

***

负担。

袁兴海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

汤济恺

胡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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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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