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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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6729.06元、利息4581.15元、其他费用2241.37元,共计83551.58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并承担以76729.0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负担58元,由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