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鼎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雅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晋恒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晋恒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92400.0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晋恒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2001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92400.00元;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晋恒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支行指挥街支行44×××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92400.00元;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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