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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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先锋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合肥先锋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郎霞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办公室(位)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并被告安徽郎霞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合肥先锋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了案涉房屋; 二、被告安徽郎霞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先锋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80096元,并赔偿原告因逾期付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80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郎霞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先锋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被告安徽郎霞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