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625元; 二、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380625元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2元,减半收取3516元,由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