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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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垫付款29921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5日为3006.65元,并自2021年2月6日起以299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三、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赣A×××××)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52元,减半收取计518.76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52.73元,被告***、***负担36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