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柯百利各项损失共计45442.9元;

二、驳回原告柯百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柯百利负担1033元,被告安徽涵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4
发布日期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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